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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白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连计与许金平追索���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计,许金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白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连计,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平,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连计诉被告许金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计委托代理人段朝辉、被告许金平委托代理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计诉称,2009年原告受雇于被告许金平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园艺新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协商每天工资100元,年底结清工资。后来原告因为有事回家,被告许金平除借支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外,余下工资并未支付给原告,而是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所欠原告工资款67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金平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欠原告工资款。园艺新家园被告不是承包人,承包人是朱来��。被告只是个领工的,打这个条是为了证明经过结算承包人朱来福应该支付给原告的工钱,并且该款原告已经领取过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连计跟随被告许金平在内蒙古呼市园艺新家园工程打工,后经结算,2009年5月15日,被告许金平给原告王连计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呼市园艺新工程王连计工资67个工×工资100元一天=6700元,余工资:6700元,欠款人:许金平,2009年5月15日”。上述事实,由被告许金平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王连计要求被告许金平支付工资款6700元,有被告许金平出具的工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许金平辩称自己不是园艺新家园工程的承包人及该款已经支付给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答辩理由��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要求从起诉之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连计工资款67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金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杨建峰人��陪审员徐国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