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影剧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及豫宛水加限缴字(2011)第15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影剧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水利局豫宛水加限缴字(2011)第15号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