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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邹进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邹进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坡法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负责人李陈明,主任被告:邹进觉,男,现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诉被告邹进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