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楼刑二初字第119号

被告人朱舟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岳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市场专员,家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万军独任审判,

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朱XX应聘到岳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医院)任该公司市场部市场专员,负责联系医疗就诊,拓展医疗市场等业务。2012年5月,岳阳市中心城区涉毒重症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以下简称收治中心)与爱康医院签订《技术协作的协议》,由爱康医院负责对收治中心的重症病人进行治疗,爱康医院委派朱XX负责收取治疗款。2012年7月和11月,被告人朱XX先后收取了收治中心支付的两笔共计27043.5元的治疗款后,未将治疗款上交爱康医院,而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2013年3月,被告人朱XX在向爱康医院递交辞职报告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爱康医院清查发现被告人朱XX收取治疗款未上交一事后,多次寻找朱XX并通过QQ要求朱到单位核对财务账,但被告人朱XX一直避而不见。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朱X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朱XX亲属将27043.5元退还给爱康医院。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朱XX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朱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职务侵占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职务侵占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朱XX的供述,证人彭XX、付XX、戴XX、沈XX、方XX的证言,爱康医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门诊发票》、《收据》,朱XX与爱康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治中心与爱康医院签订的《技术协作的协议》,被告人朱XX的户籍资料及被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其负责联系医疗就诊、收取治疗款项的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收取的治疗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XX自愿认罪,亦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认为被告人朱XX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