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张毅,无业。委托代理人于加兵、刘铁英,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盼。委托代理人赵永利。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南市区五尧乡西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西小庄村。法定代表人安国忠,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赵盼、被告保定市南市区五尧乡西小庄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