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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9号

03杨海涛与张智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张智虹;刘长秀;陆柳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9号原告杨海涛,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虹,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中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长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第三人陆柳清,住址贵州生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张智虹、第三人刘长秀、陆柳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12680元,本院退还原告12680元。

审判长 郭    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