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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04号

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缪元生。委托代理人聂华林,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翟祖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2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晖

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