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缪元生。委托代理人聂华林,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翟祖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2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何 晖
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