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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3036号

卢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欧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3036号原告卢某某,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小波,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崔保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夫妻双方一直两地分居,原告在中国大陆居住生活,被告在台湾居住生活,双方均无法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被告欧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系中国大陆居民,被告欧某某系中国台湾居民,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21日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后,原、被告一同乘飞机到台湾被告处生活,飞机在台湾桃园机场降落后,因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承认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不同意原告进入台湾境内,原告便独自回到重庆生活。之后双方便失去联系,被告亦未到重庆寻找原告,夫妻已分居生活长达9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通过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出庭传票,被告欧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应诉,故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双方结婚证、台湾新北地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回执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故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9年,互不来往,互不尽夫妻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崔宝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