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芳,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春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湘阴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利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符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