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郓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李丕勤,农民。委托代理人范中杰,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勤与被告吴兴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丕勤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丕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丕勤负担。
审判员 梁尔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