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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08号

丁森璋与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森璋,王立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508号

原告:丁森璋。

被告:王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森璋诉被告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森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坚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