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祥,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鑫龙,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保祥与被执行人曾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被执行人曾鑫龙名下的房产���二、查封凌金莲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现申请人李保祥向本院申请解除凌金莲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可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8-1号《民事裁定书》对凌金莲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黄金咏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