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珲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千永峰与被执行人王洪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千永峰,王洪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珲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千永峰,男,朝鲜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王洪训,男,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千永峰与被执行人王洪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千永峰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申请执行费794元。2013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千永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李钟瑞

审判员  高振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