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珲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千永峰,男,朝鲜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王洪训,男,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千永峰与被执行人王洪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千永峰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申请执行费794元。2013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千永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李钟瑞
审判员 高振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