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谢庆先。被告姜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先与被告姜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亦武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