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8号
原告:董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姚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