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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38号

原告:董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姚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