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78号原告朱金英,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锦溪镇。委托代理人季晖,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玖林,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金英诉被告姚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英委托代理人季晖、被告姚玖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金英诉称,与被告于2009年3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XX花园XX幢XX室房屋以人民币218000元卖予其。合同签订后,其于2009年5月13日付清全部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其使用。2013年开始,其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予以推诿。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玖林将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XX花园XX幢XXX室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被告姚玖林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房屋已交付完毕,但因当时卖房时欠考虑,导致价格过低,现要求对方补偿人民币35000元才同意过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被告姚玖林(甲方)与原告朱金英(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现有XX花园XX幢XX室小户一套卖给乙方,价格为贰拾壹万捌仟元整;从买卖成交起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用一切由乙方自负。该合同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法律服务所见证。2009年5月13日,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同时交付原告房屋钥匙、房产证及土地证,并出具证明凭证一份。2013年5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遭被告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证明凭证》、苏房权证吴中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吴国用(2009)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付清了房款,被告亦已交付了房屋,根据约定,被告理应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XX花园XX幢XX室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补偿人民币35000元才同意过户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XX花园XX幢XX室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朱金英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85元,由被告姚玖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