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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91号

宇轩集团与河南益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封市新春针织内衣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宇轩集团,河南益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封市新春针织内衣厂,祁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宇轩集团(INTERNATIONALINDUSTRIAL)。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法定代表人韦汉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益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德银,任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新春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负责人祁文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祁文强。

上诉人宇轩集团(INTERNATIONALINDUSTRIAL)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本案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封市新春针织内衣厂的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身裁定。

审判长  梁江增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