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7474号

董桂叶诉徐新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董桂叶,徐新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黄民初字第7474号

原告:董桂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新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桂叶与被告徐新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宝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原告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为鲁BF68**)一辆,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经查,2013年9月9日,原、被告到胶南市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车牌号为鲁BF68**的车辆归原告董桂叶所有。事后被告未将该车交付原告,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本院应原告申请查封了车牌号为鲁BF68**的轿车一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新全共应付给原告董桂叶婚后共同财产折款24000元,此款由被告徐新全当庭付给原告董桂叶6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给原告18000元。如被告徐新全不能按时足额付款,被告徐新全应付给原告董桂叶总款34000元,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宝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