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李华全。
被告容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全诉被告容志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全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的问题得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华全承担。
审判员 陈家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