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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李华全与容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华全,容志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李华全。

被告容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全诉被告容志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全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的问题得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华全承担。

审判员  陈家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