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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326号

邓永良与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永良,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邓永良。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彬。被告朱森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良与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永良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邓永良在审理中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良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邓永良负担。

审判员  刘道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