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邓永良。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彬。被告朱森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良与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永良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邓永良在审理中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良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朱森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邓永良负担。
审判员 刘道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