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79号

上诉人谭从银与被上诉人刘忠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从银,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光山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光,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委托代理人代珍,系刘忠光妻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谭从银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从银及委托代理人张全喜,被上诉人刘忠光委托代理人代珍、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买戈良

审判员  杜亚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