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从银,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光山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光,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委托代理人代珍,系刘忠光妻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谭从银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从银及委托代理人张全喜,被上诉人刘忠光委托代理人代珍、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买戈良
审判员 杜亚平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