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黄某甲。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何伯才,广东华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木欣,广东华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交往并不多,在父母等人撮合和操办下于2007年4月份拜堂成亲,之后我就出外地打工,两人很少共同生活。
被告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生育儿子黄某乙、黄某丙,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与被告登记结婚。我们结婚后,慢慢地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心胸狭窄,性格高傲,嫌贫爱富,有强烈的控制欲,经常算计身边的人,不顺她意便扬言报复。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010年发生重大争吵时曾经提出过离婚,后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各自让步维持夫妻关系,但被告以此事嘲笑原告。目前夫妻已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如此婚姻早已失去意义。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儿子黄某乙、黄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被告名下11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起诉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虽然双方是经他人介绍认识,但经过长时间了解交往,两人是有较深感情的,原告与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然两人在婚姻生活上不愉快,偶然有矛盾,但有矛盾就离婚,对孩子不公平,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感情出现不和谐,是由于两人长期在外工作沟通不够导致,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问题。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份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2008年6月2日生大儿子黄某乙,××××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二儿子黄某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习惯不同,且双方经常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导致两人关系紧张。2013年10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本院开庭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双方一起生活四年多的时间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之间存在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对于目前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
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