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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25号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公催字第25号申请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榕,办公室主任。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勇,行长。申请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272856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洁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