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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0004号

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覃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晶,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孔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