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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庞异与湛江龙潮置业房产有限公司、杨高潮、海南亚洲家园控股有限公司、黄琼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异,湛江龙潮置业房产有限公司,杨高潮,海南亚洲家园控股有限公司,黄琼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庞异,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利红,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龙潮置业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高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迪,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高潮,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迪,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亚洲家园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琼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琼孚,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异与被告湛江龙潮置业房产有限公司、杨高潮、海南亚洲家园控股有限公司、黄琼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异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庞异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所享有的诉权,该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420元,减半收取49210元,由原告庞异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庞异承担。

审 判 长  林道科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杰梅-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