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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305号

徐丽华与王萍、潘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丽华,王萍,潘洪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05号

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

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9年5月9日生。

被执行人:潘洪根,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萍、潘洪根位于****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