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05号
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
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9年5月9日生。
被执行人:潘洪根,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萍、潘洪根位于****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