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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06号

六安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宗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宗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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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06号

原告:六安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克龙,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克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