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终字第104号抗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郭孟元(原审被告人),男,195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本科文化,原任南平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包乾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章荣(原审被告人),男,1961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浦城县莲塘镇党委书记(正科级),住浦城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上诉人陈利恒(原审被告人),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永民、王冠杰,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青泉,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浦城县莲塘镇莲塘村党支部书记,住浦城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冬荣,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浦城县莲塘镇莲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浦城县(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日由浦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青松,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5月31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3年6月8日由浦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明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桂初,男,1952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浦城县莲塘镇莲塘村党支部委员、土地管理员),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3日由浦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孟元、何青泉、邱章荣、廖冬荣、陈利恒、何青松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何青泉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廖冬荣、陈利恒、张桂初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孟元、陈利恒、何青泉、邱章荣、廖冬荣、何青松犯贪污罪,被告人何青泉、廖冬荣、张桂初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何青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
一、被告人郭孟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二、被告人何青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
三、被告人邱章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000元。
四、被告人廖冬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
五、被告人陈利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六、被告人何青松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张桂初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何青泉、郭孟元、邱章荣、廖冬荣、陈利恒、何青松非法所得705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对被告人何青松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违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纠正。被告人郭孟元以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涉案标的仓库及土地一直没有合法权属,两证缺失,评估对土地的性质未作区别,导致鉴定价格出错,差距巨大;无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邱章荣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利恒以原审定性有误,涉案仓库不属公共财产,上诉人不具备与同案人共同贪污的法定要件。原判所采纳的犯罪数额的依据是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浦城县莲塘镇原除尘设备厂厂房及土地的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郭孟元、邱章荣、陈利恒、原审被告人何青泉、廖冬荣、何青松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景鹰
审 判 员 郑家琳
代理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倩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