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潘明亮,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广兵(又名陈广斌),渔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射黄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唐海明
审判员 顾亮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