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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4047号

葛华与范忠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华,范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047号

申请执行人:葛华,男,1969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621969********),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戚家村葛家庄一队**号。

被执行人:范忠良(曾用名范中良),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大徐镇下院村。葛华与范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范忠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葛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忠良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华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0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 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