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苏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8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苏民三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