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埇执字第1533号
申请执行人:李盼,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葛志田,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人李盼与葛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盼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秋灵
审判员 陈凤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2月12日08时30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王秋灵
审判员陈凤全陈万军承办人:陈凤全
书记员:张宁评议:李盼申请执行葛志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李盼与被执行人葛志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盼在2013年10月8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盼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建议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陈凤全:同意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陈万军:同意陈凤全意见。王秋灵:同意陈万军、陈凤全意见。合议庭意见:建议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