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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蓬法执字第3132号

苏州帝亿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良泰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帝亿纺织有限公司,江门良泰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执字第313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帝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刚。

被执行人:江门良泰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允成。关于苏州帝亿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良泰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中

审 判 员  袁建强助理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