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32号
原告:张村。
被告:程佩芝。
被告: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村与被告程佩芝、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村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张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微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童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