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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532号

张村与程佩芝、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村,程佩芝,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32号

原告:张村。

被告:程佩芝。

被告: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村与被告程佩芝、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村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张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微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童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