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523号原告赵爱国,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国与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国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山西泰和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国以个人身份起诉,诉讼主体有误,另外证据材料也不完善,故原告赵爱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2元减半收取4471元,由原告赵爱国负担。
审判员 张治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俊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