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刘莉洁。被执行人曹金泉。被执行人徐丽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洁与被执行人曹金泉、徐丽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