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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04号

艾桂生诉朱占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桂生,朱占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艾桂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刘岩,男,24岁,被执行人朱占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艾桂生诉朱占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占学赔偿艾桂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计人民币82968.6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艾桂生与朱占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朱占学于2013年12月12日一次性给付艾桂生赔偿款50000元(此款包括执行费诉讼费等),余款部分艾桂生全部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