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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民初字第1963号

梁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梁某。被告董某(曾用名董卫科),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苗馆镇石龙岗村。身份证号:370831198803023977。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柏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