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梁某。被告董某(曾用名董卫科),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苗馆镇石龙岗村。身份证号:370831198803023977。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柏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