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相志军。被执行人相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相志军、相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