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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617号

洋县华阳合作食堂与孟明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洋县华阳合作食堂,孟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洋县华阳合作食堂。法定代表人刘明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新虎,洋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明贵,男,生于1936年6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生华,男,生于1958年7月2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华阳合作食堂与被告孟明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华阳合作食堂营业执照被洋县工商管理局于2013年9月24日注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王 逢

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

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宝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