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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442-1号

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44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凤城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20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世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宏府安定广场4号楼313室。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重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返还质保金、支付返还质保金利息共计226246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永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0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米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