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88号原告刘全利,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又称张宝),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与被告张富(又称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又称张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全利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