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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488号

刘全利与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全利,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88号原告刘全利,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又称张宝),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与被告张富(又称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又称张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全利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