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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永法林刑初字第16号

被告人义XX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永法林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永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刘芯担任记录。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义**带领江永县高泽源林场盘山分场应急分队队员到湖广界笼里关鸡山场巡护,发现广西灌阳通往湖南江永方向正在修一条上山的公路,可能会对盘山分场巡护的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造成安全隐患。巡护回来后,义**向时任场长的彭**(另案处理)汇报此情况,彭**则向高泽源林场领导汇报了此情况,场领导指示要加强巡护。2011年6月2日,彭**召开盘山分场管委会会议,要求应急分队加强对湖广的巡护,但负责主管巡护工作的被告人义**在明知笼里关鸡山场的林木存在被盗隐患的前提下,没有按每月到湖广界至少巡护一次的巡护制度及时、合理地安排巡护人员进行巡护,导致笼里关鸡山场杉木被盗伐材积516.464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794立方米,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该院认为,被告人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在依法予以惩处。建议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义**无异议,且有:林权证、地形图、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2011年经营管理方案、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森林管护考核细则、批复、管护合同、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任职通知及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笼里关鸡山场被盗伐示意图;鉴定意见;证人何**、何**、彭**、周**、赵**、杨**、张**的证言,笼里关鸡山场被盗伐案挽回损失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身为国有高泽源林场盘山分场应急分队的主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带领应急分队按每月到湖广界至少巡护一次的巡护制度及时、合理地安排巡护人员进行巡护,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义**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加强了对主管范围内的山场的巡护,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伐林木已予以追缴,赃款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朝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芯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