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行初字第1号

曾志民不服阿拉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阿行初字第1号原告曾志民,女,汉族,1974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左岸明珠小区附近旅社。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胜利大道东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君方,男,汉族,1962年出生,第一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原告曾志民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化

人民陪审员  杨 亮

人民陪审员  张天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琼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