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451号原告易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祯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婷婷与被告娄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婷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