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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0451号

易婷婷与娄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婷婷,娄祯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451号原告易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祯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婷婷与被告娄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婷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