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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90号

崔松彬与珲春市第一小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崔松彬,珲春市第一小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崔松彬,男,汉族,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历建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第一小学校,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罗晖,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松彬与被告珲春市第一小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松彬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松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