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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786号

廖春吉与曾祥华、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春吉,曾祥华,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樊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86号原告廖春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羽圣。被告曾祥华。被告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张友。被告樊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吉与被告曾祥华、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樊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春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42元,减半收取31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敏敏

审 判 员  刘宏华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