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86号原告廖春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羽圣。被告曾祥华。被告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张友。被告樊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吉与被告曾祥华、浙江典帛纺织有限公司、樊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春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242元,减半收取31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敏敏
审 判 员 刘宏华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