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9号
原告:合肥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鲁传林,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常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礼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晓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