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许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伍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李冬姬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被伍某基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小红
审判员 李冬姬
审判员 陈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罗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