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林,太平信用社主任。被告谷海潮,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穆小霞,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谷海潮、穆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二〇一三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