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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092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海潮、穆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海潮,穆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林,太平信用社主任。被告谷海潮,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穆小霞,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谷海潮、穆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二〇一三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文辉 来自